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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17-07851

政府文件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5

屏政办发〔2017〕156号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屏政办发〔2017〕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屏边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屏边县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体系,科学评议考核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全县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30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10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县食品安全办受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委托,会同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州、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

  (一)《食品安全法》宣传、教育及执行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责任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运行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边境进口食品及地方特色食品等重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食用农产品监管及抽检工作开展情况;

  (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落实情况;

  (九)食品安全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绩效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在每年7月底前,按照程序组织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年中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年中督查

  县食品安全办于每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年中督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抽查企业、明察暗访。

  (二)年终考核

  1.自查自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在年终考核时报送县食品安全办。各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地检查。县食品安全办于次年1月底前,会同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抽查企业、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于实地检查发现的问题,考核组应当及时进行意见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3.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办对自查自评、实地检查、年中督查以及日常材料信息报送情况等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1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别按得分高底确定等级。得分排在前5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县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给予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单位,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该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认真整改落实。

  第十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必须真实、客观,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