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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17-06708

政府文件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0

屏政办发〔2017〕130号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屏政办发〔2017〕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17〕36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7〕37号)要求,为确保我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屏边县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儿童(含幼儿园儿童)、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在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期出生的新生儿应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超过90天办理参保手续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集中办理期出生的新生儿,属红河州户籍且父母双方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国家卫生计生政策规定的,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随父母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180元,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省级规定和州级核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单独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三、缴费时间

  2018年参保缴费时间从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新生儿除外)。

  四、参保目标

  以县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底常住人口(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基数为准,以乡镇为单位,参保率必须达到95%以上,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参保。

  五、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在城乡居民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各乡镇可采取设立定点收缴、工作人员入户收缴等各种方式缴费。城乡居民医保信息整合后,2018年参保工作在城乡居民一体化系统完成,村委会社区使用基层网厅进行参保。2018年1月起将实现全员持卡就医,在开展缴费工作时,必须核对个人身份信息,确保二代医保卡(社会保障卡)顺利发放。

  六、有关资助政策

  屏边县户籍城乡参保居民,符合国家、省、州、县资助规定的特殊人员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缴费,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先由个人全额缴纳后,再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全额或差额资助。资助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不得重复享受,各相关部门全权负责提供所辖人员名单,下发至各乡镇,各乡镇要对人员进行删选,明确参合人员性质,避免相关人员出现重复资助、漏资助情况发生。具体资助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照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对纳入重点优抚对象范围内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从优抚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资助参保。救助人员范围由民政部门确定,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困难人员的参保工作。

  (二)卫生计生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的个人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给予助缴。

  (三)在职(在岗)行政村(社区)干部,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由县财政统一资助。村社干部离任(或落选)后,由本人缴纳,财政不再资助。

  (四)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困难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助、帮助参保;鼓励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给予缴费补助。

  七、医疗待遇

  (一)待遇享受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待遇享受内容

  1.普通门诊(含急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参保所在地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60%;在乡镇卫生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55%;在县市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20%。在县中医院和乡镇、社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使用中药的医保基金支付再分别提高5%。一般诊疗费按原规定执行。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600元。

  2.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一级和不上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100元,支付比例90%;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400元,支付比例80%;县市中医定点医院住院的支付比例再提高5%;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800元,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并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60%,不符合和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50%;省级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200元,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并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60%,不符合和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40%。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务必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参保缴费任务。

  (二)做好宣传动员。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公布参保缴费时间、标准、方法等。工作人员要进村入户,采取多种形式向城乡居民讲解医疗保险费缴纳方法、报销程序、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等具体政策,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典型事例对城乡居民进行宣传动员工作,正确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三)严格参保对象,杜绝重复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参保,禁止超范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避免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重复参保。

  (四)规范缴费工作。严格对收费工作人员的监管,严格票据管理,规范登记表册填写。收取参保费用时,要以户为单位,及时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费票据。为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充分享受医疗保险相关优惠政策,我县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五)确保基金入库。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及时将参保费用汇入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用帐户。村社级基金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天,严禁滞留、挪用。

  (六)做好统计工作(2018年1月1日-10日)。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全面开通,实现网上审核、结算,各乡镇在总结完善阶段要提高认识,分管副乡镇长负责管理协调参保信息的统计、录入,做到人、钱、册、票、录入“五个一致”,做到信息无错误、无遗漏,并及时上报参保缴费情况。

  附件:屏边县2018年各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务分配表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附件

屏边县2018年各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任务分配表

乡镇

城乡人口数(人)

最低参合率(%)

最低参合目标(人)

最低筹集资金(元)

玉屏镇

25414

95

24143

4345740

新现镇

21779

95

20690

3724200

新华乡

17980

95

17081

3074580

和平镇

28108

95

26703

4806540

白云乡

15834

95

15042

2707560

湾塘乡

12779

95

12140

2185200

白河镇

22395

95

21275

3829500

合 计

144289

95

137074

2467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