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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职能

屏边县审计局

2017-12-08

屏边县审计局

屏边县审计局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屏边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屏边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屏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屏边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屏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州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屏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屏边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规定对县管干部及依法属于屏边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州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屏边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屏边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地址:屏边县玉屏镇人民路28号

  电话:322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