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000014348/2017-06710

政策解读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0

解读《屏边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解读《屏边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一、《规定》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红河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屏边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二、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推进社会发展。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对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首先就改变了权力运行的方式,使政府机关的职权、程序、办事结果、办事过程、时限、监督方式等均为人民所周知,可以避免出现暗箱操作或腐败现象。三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利只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还必须回归于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从法律层面对政府资源进行分配,公众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大量所需的公共信息,为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有效保障。

  三《规定》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共有三十三条,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机构为: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部门;其职责为:(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县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政府信息:(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县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刊物、新闻发布会、档案馆、图书馆和政务服务中心的查阅点、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信息公告栏、“政务信息岛”电子信息屏、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规定》还明确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