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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2017-08-15

红河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解读

红河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解读

  2017年4月13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17〕54号)。现就该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是开启全科医生制度的里程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提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是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基层首诊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是建立分级诊疗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关键环节。国家层面《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通过,7部委联合印发。家庭医生最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以签约的形式重拾医患之间的信任,通过契约精神,建立信任、责任和义务的契约关系,共同维护健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给人民群众更多“获得感”的一项实实在在的政策。方案之所以用“家庭医生”而不是“全科医生”,主要原因是现阶段家庭医生数量比较少,签约服务还需由包括基层医疗机构注册的全科医生以及具备能力的医务人员来共同承担,但长远目标是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制定了工作目标。2017年,全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县市为单位覆盖率达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60%以上。到2020年,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

  (二)确定了签约对象。辖区内常住参保居民,优先满足65岁以上老年居民、慢性病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逐步实现参保居民全覆盖。

  (三)界定了签约服务主体和方式。家庭医生为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的全科医生以及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等。鼓励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实行团队签约服务,主要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等组成。签订服务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服务责任区域,明确签约服务内容、期限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签约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四)明确了签约服务费用。我州家庭医生为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签约服务费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6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医保基金承担12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承担12元,个人承担12元。

  (五)划定了签约服务内容。签约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个性化健康服务三块。

  (六)制定了推动签约服务的配套政策。一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处方用药政策,对签约慢性病患者可由其签约家庭医生根据上级医院用药医嘱一次性开具不超过2个月的治疗性药物,延长上级医院处方。二是调整完善医保政策,科学设置门诊、住院和重大疾病报销政策,差别化设置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跨统筹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引导签约服务对象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三是构建顺畅的双向转诊通道。每所基层医疗机构与1-2所二级以上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与5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所以上三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上级医院对家庭医生及签约居民优先开放30%以上的专科和专家门诊号源,对转诊患者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简化转诊患者入院手续。四是建立家庭医生收入分配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签约服务费主要用于对签约责任医生经考核认定提供有效服务的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和其他应得的奖补经费总额。五是建立完善综合激励政策。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在职培训、评奖推优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增强全科医生的职业吸引力。(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