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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17-07519

部门信息公开

屏边县水务局

2017-11-27

屏办发〔2017〕59号

中共屏边县委办公室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屏边县委办公室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屏办发〔2017〕59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屏单位:

  《屏边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屏边县委办公室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屏边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县河库渠管理保护工作,加快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7〕6号)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7〕7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推行河长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体会议、州第八次党代会、州八届二次会议、县第十三次党代会、县委十三届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我县“一个精品、二个示范、三个特色”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县河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库渠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库渠健康生命、实现河库渠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为把屏边县建设成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努力打造山青、水净、河畅、湖美、岸绿的美丽家园,让屏边因水而灵秀,因水而宜居。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库渠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库渠休养生息、维护河库渠生态功能。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促进“部门负责、多头管水”向“首长负责、部门共治”转变。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村总支、村委会对行政区域内的河库渠管理保护负主体责任,县级负责协调跨乡镇河库渠管理保护工作,并做好河长制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4.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乡镇不同河库渠实际,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一段一策,推行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五水共治”,解决好河库渠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5.坚持城乡统筹、水陆共治。加强乡镇合作,统筹县城与乡镇发展需求,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调推进,坚持岸上岸下标本兼治、跨乡镇全流域综合治理,系统推进河库渠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切实解决好问题在水里、根子在岸上的水环境治理痼疾。

  6.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库渠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众参与渠道,引导“企业河长”“志愿河长”“百姓河长”踊跃参与,真正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库渠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范围

  全县的河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

  1. 依据《云南省水功能区划》和《云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设立县级河长的河库渠为:

  (1)纳入《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的南溪河、新现河;

  (2)纳入《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的屏边县红旗水库;

  (3)纳入《云南省水库名录及河长名单(水利普查水库名录)》的团坡水库、山源水库、芹菜塘水库、田尾巴水库、苇家箐水库、克田水库、白云水库。

  2. 依据《红河州水功能区划》和《红河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设立县级河长的河库渠为:纳入红河流域水功能区划的那么果河、绿水河、黑马底河(独家小河)、四岔河、者底冲小河、老犀域河、三六四小河、金产河、老二寨河、马尾冲河、咪租河、凹嘎河、观音河、干河。

  3. 其他未纳入的河库渠由乡镇、村(社区)级河长负责管理。

  (四)主要目标

  到2017年7月底,全面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河长制,制定完善工作方案、考核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

  到2017年12月底,全面完成长制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长效化工作机制运转良好,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全县河长制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推进轨道。

  到2020年12月底,南溪河、新现河、那么果河、绿水河、黑马底河(独家小河)、四岔河、者底冲小河、老犀域河、三六四小河、金产河、老二寨河、马尾冲河、咪租河、凹嘎河的水质达Ⅱ类,观音河、干河水质目标力争达Ⅱ类。县级饮用水源地大围山、红旗水库、团坡水库水质(保持在Ⅱ类)达标率保持100%;乡级集镇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达标率纳入国家和省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升到40%以上;1154.13公顷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达到45%。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水环境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我县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库渠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库渠排污总量。严格管控地下水开采,合理开发绿色小水电。

  (二)加强河库渠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科学编制河库渠水域岸线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库渠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推进重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库渠行洪和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库渠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全面加强重要水功能区排污口监督管理,排查入河库渠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码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库渠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库渠排污口整治。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库渠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库渠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库渠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库渠、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还库,恢复河库渠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库渠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县城周边湖以及云洞水库、红旗水库、团坡水库等水库实行更严格的保护和治理。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库渠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库渠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库渠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库渠动态监管。加强水政监察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河库渠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水务、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建、农科、安监等多部门综合执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涉河库渠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三、责任体系

  (一)建立三级河长体系。全面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河长体系。县、乡镇党委政府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村(社区)设河长,村小组设专管员。

  1. 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由其他党政领导同志担任。即:县委书记担任县级总河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县级副总河长,县级其他党政领导分别按责任区域担任区域河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其他党政领导分别按责任区域担任河长;行政区域内重要水源地(水库)设立河长,分别由党政负责同志担任,实现重点河库渠河长制全覆盖。

  2.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为各级河长制责任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相关职责。总河长是全县河长制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县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解决全面推行河长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副总河长是全县河长制具体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河长制的落实推进,督导区域河长、下一级河长、县河长办主任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确保完成河长制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县级区域河长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指导、协调责任区域河库渠管理保护工作,督导检查责任区域下级河长和县级有关责任部门的工作。乡镇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河库渠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辖区内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河库渠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河库渠突出问题整治、水资源保护、水污染综合防治、河库渠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确保考核达标。乡镇、村(社区)河长及村小组专管员职责由所在乡镇予以明确。

  3. 县人民政府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参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机构设置,屏边县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设1名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负责制定本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工作计划、机制建设、任务分解、考核体系建设,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督促检查、年度总结考核等工作,指导下级河长制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建立二级督察体系。全面建立县、乡二级督察体系,县级总督察由县委副书记木伟担任,副总督察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县政协主席担任。督察组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组成。

  1. 县级成立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担任督察长的2个督察组,负责本区域河长制督察工作。县人大常委会督察组主要负责督察南溪河、那么果河流域;县政协督察组主要负责督察新现河、绿水河流域。专项督察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

  2. 督察组组长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同级河长、有关责任部门和下一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并提出督察意见。

  (三)明确县级责任单位职责。县级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四、工作计划

  (一)完成现状摸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2017年7月25日前,各乡镇负责完成本行政辖区内河库渠现状调查梳理,分级分类制定河库渠及县级以上重要水源地名录、考核名录,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基础资料。

  (二)编制工作方案。2017年7月底前,县级制定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联席会议、专项督察、协调会办、日常巡查、动态监测、信息共享、考核评价、激励问责、市场化治理、社会监督等制度。

  (三)建立水质水量监测体系。按照实施河长制监测考核的要求,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河库渠、重要水源地及跨界水域水质监测方案,划定监测断面(点),完成县对乡镇级考核断面的监测能力建设。

  (四)建立市场化治理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探索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质水量监测、河库渠日常保洁和维修养护等工作,通过PPP、BOT等模式筹措河库渠治理、保护工程资金。2017年底前,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运行机制。

  (五)建立河长制信息化平台。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接入、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的原则,2017年底前建立河长制工作大数据信息平台,整合河库渠水域岸线、水质、水文、水功能区划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上传、指令下达、日常巡查、即时通讯、责任落实、督办考核、应急指挥的信息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促检查。加强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工作进展情况、任务落实情况的定期督查,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难点,强化整改落实,把督查的落脚点放在促进任务的落实上。各部门要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加强对河长制实施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确保督查、监管、治理三到位。

  (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要定期不定期召集联席会议,听取全县或责任区域河长制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涉及全县或责任区域河库渠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三)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由各级河长牵头对责任区域河库渠定期不定期开展现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一线督促落实。原则上县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镇河长每两月不少于1次,村(社区)级河长每半月不少于1次。

  (四)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河长制考核办法,将河长制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县委、县人民政府对乡镇及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上级河长负责对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根据不同河库渠不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实行差异化考核评价。各乡镇也要制定相应考核办法。

  (五)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县级财政要根据河长制工作需要,切实保障规划编制、水质水量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河库渠确权划界等工作经费,并配套安排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专项治理资金。各乡镇也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

  (六)建立河长激励问责机制。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每季度对河长治河成绩公布1次,每半年对河长成绩考核汇总1次,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地方进行表彰奖励,对排名靠后的进行约谈,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七)建立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体系。加强宣传舆论引导,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特别是注重运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河库渠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河库渠、保护河库渠的良好氛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库渠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库渠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库渠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